摘要: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4号,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,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。
【地方政府规章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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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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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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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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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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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号令(文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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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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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(具体规定)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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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。第四条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。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)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;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。
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第九条 《登记表》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,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,在30日内办理《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,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,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,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第十条
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,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,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、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;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,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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