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提坏账准备要到税务局备案吗?怎么备案?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将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,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,但是以前的政策是资产发生损失的,应在本年12月31日前,必须出具专项报告,然后申请国税局审批,否则不得税前扣除。要区别开时间节点。 计提坏账准备要到税务局备案吗?怎么备案? 一、以前的政策,资产发生损失的,应在本年12月31日前,必须出具专项报告,然后申请国税局审批,否则不得税前扣除。 根据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“企业因应收、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,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”。 第二十二条规定,企业应收、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: (一)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; (二)工商部门的注销、吊销证明; (三)政府部门有关撤销、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; (四)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、失踪证明; (五)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; (六)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、法院判决、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; (七)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。 二、现在的政策,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将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,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,不需要备案。 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将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,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,以前的“清单申报”和“专项申报”已经归结为“以表代报”方式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。一是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、分类、保管,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,分类处理。二是,填写A105090明细表时,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,并按对应项目填列。 另外,简化申报办理不是简化资料归集。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,仅仅是取消了原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提交损失扣除的备案事项,并没有简化相关资料、证据材料的归集要求,其涉及的政策依据、损失确认、期间确认、证据归集、会计核算等,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证据规则确认。因此,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,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基本前提下,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归类、汇总,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,确保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有效防范税收风险,以备税务机关检查。 文章来源:http://www.acctperso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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